【本報訊】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YMCA)在前年九月至去年七月,聘用女社工在一間小學駐校兼職期間,疑出現「假自僱」問題,該社工指稱YMCA以自僱人士另有安排為由,每月均拖延出糧:「九月嘅糧十月底至出」,社工遂向勞工處投訴。YMCA的董事被指涉及違反《僱傭條例》而遭票控,案件審訊後,裁判官昨於觀塘法院裁定YMCA罪名不成立,但認為YMCA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的申請。
裁判官昨裁決指,事主莊小姐雖與被告YMCA的董事簽了「自僱合約」,但她工作時並非自行承擔財務風險,亦須服從校方工作安排,故裁定事主與YMCA實質上是有僱傭關係,被告理應遵守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支付的規定;但由於YMCA對自僱僱員確另有出糧的安排,故認為被告一方事發時並非沒有合理辯解下拖糧,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到庭旁聽的街工幹事認為,社福界現時有愈來愈多僱員,在不自願下需簽署「自僱合約」,但不少人實質上是僱傭的勞資關係,冀本案能打響警號,促使社福界職工向僱主爭取合理權益。
案件編號:KTS 192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