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業罪案調查科警長去年十月往中環一住宅單位,向一宗案件的女證人派送傳票時,遭她及其丈夫質疑警長身份,雙方發生衝突。警長事後稱遇襲受傷,涉案被告夫婦黃文漢(五十三歲)及曾淑蘭(五十二歲)去年五月因襲警罪受審,罪成各判監一個月,曾獲准緩刑十八個月,黃則要即時監禁。被告夫婦今年一月向高院上訴,法官延至昨日宣判,指原審裁判官判案時無充分提醒自己有相關的法律原則,更有偏信控方證人之嫌,因此基於定罪不穩妥下,判夫婦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判決指本案兩名上訴人受審時無案底,原審裁判官在裁斷上訴人證供時,有需要根據案例,像提醒陪審團般提醒自己,上訴人屬品格良好人士,其證供可信性較有案底的人士高。但是裁判官沒有這樣做,這屬於關鍵性遺漏,是法律上犯錯。
法官亦指原審時在控方完成盤問男上訴人後,裁判官質問黃,指其說法應無人會受傷,又指警察派傳票時不需要做黃所講的行為。法官認為黃的口供不含糊,裁判官不但毋須追問,這亦會令人覺得他在案未完結時已偏信控方,因此判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