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龕場收地上訴港府再敗

東涌稔園村的發展商被指藉重建丁屋為名,把八間三層高的丁屋興建成骨灰龕場,地政總署於一五年引用地契中「禁止從事厭惡性行業」的條款,決定收回土地。發展商為此提出訴訟,高院原訟庭去年裁定發展商勝訴,撤銷收地決定。政府不服判決,引用商人林建岳母親余寶珠買地和經營的葵涌骨灰龕場「弘道堂」一案,指港人一般是討厭與墓地為鄰,要求上訴庭推翻原判。不過,上訴庭昨判決指,「弘道堂」一案的地契條款與本案有分別,而在稔園村經營骨灰龕場並非從事厭惡性行業,駁回政府上訴,維持發展商勝訴的判決。

與弘道堂案地契條款有別

上訴庭昨指,「弘道堂」所違反的地契條款是:「如未得理民府(現稱民政事務署)允許,不得在該地建築墳墓,亦不得擅葬骸骨或存放金塔」,但該條款是針對大廈林立的葵涌區,本案的地契條款則是針對一個人口稀少的稔園村地段。

而且條款只屬一般性地禁止從事厭惡性行為,「厭惡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會隨時間和地點改變。雖然一般人討厭與墓地為鄰,但兩宗案有分別,本案可採取比較寬鬆的處理;而且經營骨灰龕場本身未必一定屬厭惡性行為,經營得好,「可以不令人厭惡」。

上訴庭續指,稔園村一帶的土地已被發展商收購,居民已經遷出,政府在附近擁有的土地都是斜坡。雖然理論上,政府可把斜坡移平去發展,但可能性不大;目前該處沒有任何具體發展計劃,鄰近村屋亦看不到該骨灰龕場,加上該處亦有祖墳和金塔,居民已習慣與它們為鄰。基於政府未能證明在該處經營骨灰龕場構成從事厭惡性行業,上訴庭駁回政府上訴。

稔園村位於北大嶼山郊野公園,早於一九八○年代已荒廢,發展商Uni-Creation Investments Limited(原告)於○七年收購稔園村土地成為業主,最先計劃在該地興建傳統骨灰龕場,及後在一五年改為興建成八間三層高丁屋,再申請把丁屋轉作骨灰龕場,但被政府指它從事厭惡性行業而要收地,觸發這場訴訟。

地署:將徵詢律政司意見

地政總署昨回應指,得悉上訴庭裁決,將會研究判詞,並就下一步行動徵詢律政司意見。

殯儀業商會永遠會長吳耀棠歡迎上訴庭裁決,認同法庭指厭惡性會隨時間和地點改變,「都係正當生意,有個地方擺放先人,最緊要係合理。」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則對判決表示失望,指法官對「厭惡性」的定義狹窄,亦憂慮今次案例,好多地方都會改建為骨灰龕,或會與村民商討是否上訴到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CACV 7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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