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李志深聲稱自○二年加入消防處後一直遭同事欺凌,他於一一年在駐守的港灣道消防局企圖自殺後,確診患上適應障礙,最終他於一五年被指違反紀律而遭處方革職,並喪失所有退休福利。李事後提出司法覆核,昨於高院獲判勝訴。法官判決指,消防處沒有先經過醫事委員會評估李的精神狀況,便一口咬定李的違紀行為與其精神狀況無關,並判李違紀及將他革職,是在紀律程序中濫用權力。法官因此推翻消防處的紀律判決和對李的處分,並指示消防處替李進行醫事委員會評估。
法官在判詞中透露,申請人李志深(現約四十歲)三次缺席消防處的紀律聆訊後,終在一五年三月七日簽了同意書,同意接受醫事委員會評估,以了解李的精神狀況與其違紀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但消防處事後指同意書上「見證人」簽名一欄留空,認為該份同意書不完整,要李在指揮官面前再簽另一份同意書,李拒絕,消防處其後在李的缺席下,未經醫事委員會評估便判李違紀。
法官昨指,無論是根據消防處紀律聆訊指引,抑或醫院管理局的要求,同意書都不一定需要見證人的簽名。消防處曾向法庭解釋,要見證人簽名是想確保李明白同意書的內容。惟法官不接納消防處此項解釋,指出沒有醫生資格的人也可以做見證人,這樣根本無法確保李的精神狀況可以明白同意書之內容;而最關鍵的是,即使沒有見證人在同意書中簽名,也不代表李拒絕與消防處合作。
消防處亦向法庭解釋,指李作為消防處處長的下屬,必須遵守處長命令,包括要在指揮官面前簽同意書,李不遵守命令,就是不合作。法官直指消防處這種說話是「胡亂使用權力」,亦缺乏理據支持;因為見證人的簽名不是一項硬性規定,消防處沒有靈活處理,反當成是一項要求。此外,消防處在沒有醫學證據下,便一口咬定李的違紀行為與其精神狀況無關,這亦是無基礎支持的。法官因此裁定消防處未經評估便判李違紀是不合法,下令撤銷處方指李違紀的決定和對李的處分。
消防處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指處方對屬員的紀律十分重視,對所有涉嫌違紀事項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處方會詳細研究判詞,以作適當跟進。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聶元風亦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亦希望部門跟進法庭的建議作出妥善處理。記者昨往李的住所查訪,但其年邁母親表示李已搬離居所,未能聯絡。據了解,工會於李興訟前,希望提供協助,但亦一直未能聯絡得上。
案件編號:HCAL 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