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亂燒的士 技術員申上訴許可

【本報訊】電腦技術員參與前年初一晚的旺角暴亂,並放火燒毀現場一輛的士,去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兩罪成立,判監四年九個月。現時服刑中的涉案男子楊家倫,昨向上訴庭就其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其論點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僅靠現場相片認人,就認定楊就是現場的該名暴徒,此項裁斷不可靠。上訴庭三名法官聽畢控辯陳詞後,押後判決。

指無足夠證據肯定被告為相中人

上訴人楊家倫(卅三歲)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時,同意本案的定罪關鍵,是原審法官使用現場相片與楊作出比對下,從而斷定相中人就是楊。雖然原審官有法律基礎這樣做,但上訴一方認為,相中人和楊在臉容上均無顯眼特徵,又無其他佐證下,並無足夠證據肯定兩者是同一人。

另外,原審法官在裁決時,表示在庭上觀察過楊,發現他的齙牙與相中人脗合。上訴一方指,連控方在舉證及陳詞時都無提及楊有齙牙這項特徵,原審官在利用此點作裁斷理據前,應該先通知控辯雙方,給予雙方機會陳詞回應。至於判刑方面,上訴一方不同意原審官指楊是「有備而來」及夥同他人犯案,而作出重判。

控方回應時指,原審官在判定楊就是相中人前,已照足法律要求做足所有要求,包括有提醒自己要考慮的因素、以及在單憑相片認人時須格外謹慎等。而楊與相中人同樣有齙牙一點,則只是法庭斷案眾多因素的其中一項,無必要特別邀請控辯雙方針對此點陳詞。至於判刑方面,控方指呈堂相片時序顯示,楊逗留在現場時間最少有兩分鐘,足以顯示他是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案件編號:CACC 130/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