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於一六年十一月討論橫洲發展期間,當時仍是立法會議員的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在會議上,被指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枱上文件。梁此舉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事後被票控藐視罪受審。案件早前在西九龍法院審理時,辯方先提出法律爭議。裁判官昨日就爭議作出裁斷,指「特權法」旨在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令立法會能有效發揮功能,故裁定本控罪不適用於檢控議員。裁判官現將案押後至本月十六日再訊,以待控方研究下一步行動。今次裁斷意味本案或須終止聆訊,梁國雄或可因而「甩身」。
據辯方估計,控方之後將有兩個選擇,一是撤銷控罪,讓梁國雄「無罪釋放」;二是控方向高院原訟庭提出「案件呈述」,就此項法律爭議作出上訴,期間裁判官會將案暫緩聆訊。
嚴舜儀署任主任裁判官表示,今次裁斷只聚焦於闡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條文中,所指擾亂會議的「任何人」是否包括議員。嚴官指,經查看相關條例的整體脈絡後,認為「特權法」第三條已保障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包括以離場抗議等行動表達意見,才能令議會有效運作;議員在議會內的言行享有絕對特權,否則便有機會出現「寒蟬效應」,令議員難以真心發言。
嚴官又認為,立法會已有其他條例去規管議員,例如驅趕他們離場。若議員牽涉襲擊、刑事毀壞等刑事行為,法庭仍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基於上述理由,嚴官裁定第17(C)條適用於一般立法會程序,但不適用於議員。惟最終嚴官未有言明第17(C)條是否合憲。
辯方認為嚴官的裁斷,相等於終止繼續控告,現只待法庭正式頒令終止聆訊。控方則表示,需時研究裁判官判詞,始能決定下一步行動,法庭遂將案押後本月中,以待控方的回應。
六十一歲被告梁國雄昨在散庭後回應指,形容裁判官的裁斷「非常乾淨俐落,講得清清楚楚」,梁質疑律政司不應強行控告他藐視罪,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監察政府,議員不應因表達意見,反而成為受懲罰對象。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