肄業漢 涉假學歷證明 三獲政府聘用

未能完成大學課程的四十歲男子涉使用虛假學歷證明,九年內先後向三個政府部門求職並獲聘用,騙取部門向他支付逾一百一十萬元薪金,他再向廉政公署求職但不成功,最後更被揭發虛報學歷。他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九項虛假文書相關罪名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的交替罪名,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本月廿二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被告潘凱勤,一九九九年開始在澳洲一間大學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由於他未能完成有關課程,該大學並無向他頒發畢業證書。他被控九項罪名,即八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被告另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1)條。

受僱民政署學資處康文署

廉署早前在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揭發被告的上述罪行,其中八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四年五月廿五日至二○一三年六月三日期間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即看來全部由該大學發出的一張畢業證書、一張學業成績單及兩份學生選修科資料的副本,意圖誘使民政事務總署、當時的學生資助辦事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廉署的職員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同一招數再申請廉署職位

被告從民政署、當時的學生資助辦事處及康文署獲取七個受僱職位,並獲支薪合共逾一百一十萬元。至於被告向廉署申請的一個職位,由於他拒絕填寫一份所需表格,故廉署並無處理他的申請。

三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四年五月廿五日至二○一○年四月八日期間,虛假地表示他從該大學取得有關學士學位,從而不誠實地為自己分別取得受僱於民政署及當時的學生資助辦事處三個職位賺取報酬的機會。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知道或相信另一張看來由該大學發出的學業成績單屬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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