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庭禁忌多多,庭內嚴禁拍照及拍片是旁聽人士首要「守則」。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嚴禁拍攝、繪畫或素描,除是尊重法庭,更重要是免陪審團身份外洩,以保障陪審員免受不必要影響或壓力,破壞審訊公平。單是拍照,經《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可被罰款二千元,但若法官下達禁令後仍照犯甚至變本加厲,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七條,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二千元。
陸偉雄解釋,嚴禁拍攝或繪畫除了是尊重法庭,更重要是保障陪審員,避免他們憂慮身份外洩後因怕裁決會惹報復等行為而破壞審訊公平。至於每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庭對繪畫或素描規定略有不同,歐美部分地方法庭可在指定情況及條件下素描作圖像紀錄,但香港法院則不容許。
雖然各處鄉村各處例,但即使是遊客,陸認為由於法庭外已有清晰告示提醒進庭人士不能拍攝,難以不知情作抗辯,除非告示沒有一般理解涉事人會明白的語言標示。其他法庭禮儀方面,庭內不准戴帽、不准飲食及避免製造聲浪:「水都唔飲得,大狀律師連揭文件都唔敢太大力,驚發出揭紙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