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國監委統一監督 新架構分散制衡

下月全國兩會將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這是一個職權空前廣泛的超級機構。簡單概括,從三個方面實現了統一。一是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統一監督,包括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國企、教科文衞體單位等公職人員等等全部納入,而中紀委只負責對黨組織和黨內幹部的監督。

黨政合一 高度集中

二是實現對省市縣各級監委的統一領導。各級監委雖然由本級人大產生,但要接受上級監委的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自成體系的國家機構系統。在一月份集中產生的省級監察委來看,普遍由各省紀委書記兼任監委主任。按此類推,國監委將由中紀委書記兼掌,與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法、最高檢等平行。

三是擁有了對官員監督、調查、處置等從頭至尾各環節統一處理的全部權力,形成監督一條龍,力度更為強大。且由於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黨紀、政紀、法律三方面處置都由監委包攬。原屬於最高檢反貪總局的機構人員和調查職能,將劃歸國監委。原來備受爭議的「雙規」,被法定的「留置」措施取代,監委有了合法的扣押權力。

對於這一超級機構的設置,誰來監督監委,就成為了一大焦點問題。按照制度設計,對於監委,主要有多方面的制衡機制。其一,經過十八大以來的洗禮,反腐已不是紀檢監察部門的自留地,黨委書記才是第一責任人。紀委和監委的重大案件查辦,要經過黨委的批准。在中央層面,國監委與中紀委同樣如此。

其二,國監委由人大產生,全國人大選舉國監委主任,根據主任提名任命國監委副主任、委員。按照《監察法》草案,國監委受人大監督,需接受質詢,人大可以參與執法監督檢查。

其三,法院及檢察院依然把守最後關口,涉嫌職務犯罪的,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交由法院審判。檢察院認為需補充核實的,可以將案件可以退回監委,或者由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亦可依照程序決定不起訴。

內部牽制 分拆權力

然而,若從實際來考量,以上三點外部監督主要仍依靠第一點,即黨委來監督,因紀委幹部由黨委來任命,是其權力來源,監委不過是紀委的「套牌」和「白手套」。人大本身缺乏應有的強力,法院、檢察院更等而下之,除了級別明顯低於監委之外,人大、法院、檢察院的公職人員,本身也在監委的監督範圍之內,安能分庭抗禮?

因此,最實用可行的制約,實乃紀委監委內部的相互牽制,這是今次監察改革的關鍵所在。紀委原本按地域或領域設立各個紀檢監察室,對固定的省區市或單位進行對口監督,舉凡所屬範圍內的紀律監督、信訪舉報、案件調查等,就全部由該室統攬。這潛藏着巨大的隱患和尋租空間。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隻手遮天,或隱匿線索不報,或向被調查對象通風報信。如中紀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原來負責監督西南地區的四川、重慶等地,該室主任魏健就與原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等人暗中勾結,收受利益。

伴隨着各級監委的組建成立,其內部架構進行了重大改革。最大變化是分拆高度集權的紀檢監察室,分別組建若干執紀監督室、審查調查室。前者負責日常的黨風政風監督,後者負責立案審查違紀違法行為。信訪室負責腐敗案件舉報線索。同時,各個審查調查室並不固定負責特定地區或部門,而是在遇到重大案件時,臨時授權指定,從而避免案件調查人員與受查者形成特定關係網。這幾個室也由不同的監委領導分管,各管一攤,相互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