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選舉主任有權判決資格

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提出選舉呈請一案的判決廣受注目,最終被高院駁回。有關的判詞,近日在法律界成為討論的熱點,是可以預期的事。陳浩天在表示遺憾的同時,直言裁決將成案例,影響其他後來者的呈請。

主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書的立法原意,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法規定具一致性,故有關條文除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外,同樣成為參選人的法定要求,此論述足見人大常委會前年釋法的影響力。

法官運用人大當日的說明來申言,參選人要真誠擁護《基本法》的重要性,為了保持本港法院的一貫立場,法官同時強調有關的說明並非釋法的內容,對法院具參考價值,但沒有約束力。高院的判詞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及《選管會條例》,有權客觀地評估參選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換言之,選舉主任依法審核涉及參選人的各類背景資料後,有權決定其提名資格是否有效。具爭議性的是,高院認同簽署確認書並非法定要求,政府有必要修例以確立確認書的法律地位。

香港眾志的周庭認為選舉主任並無給予她答辯的機會,有違程序公義,會積極考慮提出選舉呈請。作為明獨的民族黨,其參選人敗訴,即使上訴到終審法院,成功機會渺茫,是可以預期的事。走暗獨路線的香港眾志,堅持挑戰政府,且看法院如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