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官自己方法搵證據 被指違公平審訊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一名男子,被指凌晨時分在旺角刮花一輛停泊路邊的貨車,經審訊後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成,判監一個月但緩刑十二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頒發書面判決,指原審裁判官不應私下用自己的方法或技術,去觀看涉案汽車攝錄機錄影片段,並以此找尋更多證據去判上訴人罪成。法官裁定,原審裁判官已在無意之間忽略了上訴人的權利,其做法有違公平審訊原則,故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罰。

控方案情指,案中事主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晚,把貨車泊在旺角嘉善街,他翌日早上發現貨車車門被刮花,翻看貨車的攝錄機,看到當晚凌晨四時許有一名陌生男子行近他的貨車,該男子當時手持黃色物件刮車門。事主數日後在嘉善街遇見本案上訴人文訓華,懷疑文就是刮花車門的男子,報警將文拘捕。

警方在文身上搜出一把黃色的鎅刀,但文聲稱案發當晚在家睡覺,而該把鎅刀是於鋁窗工程時使用。

憑涉案貨車拍攝片段裁定罪成

文在原審訊時出庭作供,聲稱事發時在家中睡覺,並呈交了一份醫療報告,證明他曾有嚴重腦出血,他外出時需要有人看管,他不會在凌晨四時半外出,而他也否認是涉案片段中的男子。在原審期間,事主不肯定文就是犯案者,原審裁判官是憑涉案貨車的攝錄片段裁定文罪成。

不過,原審期間,法庭用正常的電腦螢幕畫面播放片段,但片段的光線不足和質素不高,原審裁判官未有通知辯方,便私下用自己的方法或技術,把畫面縮細和「反覆多次看過該片段」,之後認為片段中的男子「無論髮型、輪廓、容貌等等」,都與文的「面貌極度相似」,因此裁定文就是犯案者。原審裁判官要留待口頭裁決時才首次向控辯雙方披露此事,更沒有給予辯方就此陳詞的機會。

無給辯方就新證據作陳詞機會

高院法官昨日指出,控方只是在庭上以正常電腦螢幕來播放涉案片段,當時所見到的畫面就是控方依賴的證據,而辯方也是依賴該畫面作出辯護,原審裁判官不應在未有通知及與控辯雙方討論之下,用自己的方法或技術去找尋更多的證據,以及不應該在未通知雙方之下依賴找到的新證據去判文罪成,加上原審裁判官沒有給辯方就新證據作出陳詞的機會,令定罪不穩妥,因此判文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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