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重罰濫收求職者佣金

【本報訊】立法會本月一日通過《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根據《條例》,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罰款五萬元提高至三十五萬元並監禁三年。檢控該兩項罪行的法定時效限制亦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有關《條例》,《條例》已於同日生效。

違例職介所員工同受懲

《條例》同時把濫收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增訂勞工處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並為處長就職業介紹所發出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將為求職者提供更佳保障,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因為他們未必完全知悉自身的法定權益,容易墮入不良職業介紹所的陷阱而被濫收佣金;《條例》將有助提高職業介紹所的服務水平。

另外,根據《條例》新增的第六十二A條,處長昨頒布最新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取代於去年一月十三日頒布的守則。而《守則》的主要修訂,在於反映《條例》的新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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