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就政府獲取電子通訊內容方面,以及比較多國對電子監控的法例規管作研究和分析,昨日發布《香港資訊公開報告2018》。報告指出,港府自二○一一年至一七年期間,每年平均向資訊科技公司提出索取用戶資料近四千五百次,當中警務處的要求量佔近九成,即索取資料逾四千次,主要是偵查以及防止罪案。
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項目經理周穗斌表示,多間國際資訊科技公司曾發表報告,指曾收到港府要求索取用戶資料,但要求量佔最多的警務處則未有提供有執行率等資料,質疑警方「收收埋埋」。他又指,本港執法部門毋須申請搜查令便可向資訊科技公司索取用戶資料,但沒有倣效外國制訂索取資料的指引。
周穗斌認為,本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已經過時,包括未有監管網上已儲存通訊內容;又指政府在實施電子通訊監察的透明度不足,未有就此制訂清晰指引,以及未有定期主動向公眾提供統計數字。
此外,報告又提及到政府經常以「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或者「版權(Copyright)」作為理由,要求資訊科技公司移除數碼內容,被質疑以「國家安全」作理由有何法律基礎。
報告建議政府應立法或修訂法例,以規管電子通訊監察、制訂操作指引、及定期向公眾公布數字以提升透明度。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承認,現時修改或立法有困難,但不排除會有議員提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