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昨日經歷法治淪亡、經濟動盪的黑暗一日,不單港股暴跌逾千六點,令市場哀鴻遍野,更令人悲哀的是本港法治亦再度蒙污!繼律政司不檢控「黑金案」的壹傳媒黎智英及多名泛民人士後,連違法佔領行動的始作俑者「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昨亦獲終審法院放生。三子於一四年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而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但上訴庭其後以嚴懲暴力的原則而改判三人即時監禁,不過,終院昨日一錘定音裁定三人的減刑上訴得直,撤銷即時監禁決定,三人「甩難」獲恢復原審判決而免於再度陷獄。
二○一四年秋發生的違法佔領行動歷時七十九日,始於「雙學三子」在九月廿六日晚攀越圍欄闖入「公民廣場」並持續佔領至翌日早上,他們被捕後引致大批市民湧至金鐘,終演變成佔領街道。群眾相繼於金鐘、旺角及銅鑼灣,霸佔港九多條主要幹道,期間發生大量阻街、襲警、破壞公物、阻差辦公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刑事罪行,並多次爆發激烈衝突,共造成三百多人受傷,當中百多人為警員。
引起整場佔領事件的黃、周、羅三人,於一六年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黃、周兩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則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判黃履行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周監禁三星期但緩刑一年,羅則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黃、羅兩人的服務令均已完成。前年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結果高院上訴庭分別改判黃、周、羅三人六個月、七個月和八個月即時監禁。三人分別服刑六十九日及八十三日後,獲法庭批准保釋等候終審上訴。
終院昨在宣判裁決時表明,上訴庭認為對於涉及暴力及大規模非法集結,需判處阻嚇性懲罰,其決定十分適當。若案涉暴力,便與所謂公民抗命的原則有所違背,以此作為求情理由的比重應當甚少。終院更指出,日後法庭在判處此類案件時,將有充分理由跟隨上訴庭此指引判處即時監禁,而如果犯事者有份參與暴力行動,或有煽惑他人,以及憑藉其領導身份鼓勵他人的人士,罪責也就更大。
不過,終院亦指出,由於此指引是在本案發生後才發出,故不宜將此新指引應用在本案之上。在上訴庭頒發新指引前,社服令是法庭恒常判處的刑罰,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法律錯誤,終院因此決定回復裁判官的原判。
另外,終院認為,對犯案時未成年的黃之鋒來說,本案案情並非非判入獄不可,原審裁判官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B條,在正式判刑前考慮其他選擇並非犯錯,上訴庭在此點的判決並不正確。終院亦表示,上訴庭在判詞中指三人的行為對其他年輕人造成影響,是並沒有證據支持的。
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歡迎終院的裁決,指上訴法庭所傳達的訊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
案件編號:FACC 8-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