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在二○一二年至一四年間,向不同反對派政團及人士秘密捐款合共逾四千萬元,部分懷疑用於違法佔領行動及競選經費用途,當中多名曾經收款的現任或前任立法會議員,都沒有向立法會及選舉事務處申報利益。事件證據確鑿但仍獲法庭及律政司放生,與之前多名政府高官及建制派人士因收受利益而被定罪收監,形成強烈對比,令人慨嘆「愛國愛港粉身碎骨、反中亂港逢凶化吉」,「中央軟下來、港淪一國三制」。
事件凸顯現行的立法會及選舉捐款申報制存在漏洞,議員或候選人透過所屬政黨及團體做中間人,將「政治黑金」加以「漂白」,即毋須申報或公開背後的資金來源。不少政界人士及學者曾促請港府訂立《政黨法》,或重啟《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以規管政治捐款,惟討論長達十五年仍只聞樓梯響,變相縱容包庇外部勢力繼續資助及操控本港反對派,港府有關官員明顯塞責失職。
現行《立法會條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申報捐款等個人利益,但如果議員只是代所屬政黨或團體收取捐款,不涉個人利益,則毋須申報。在捐款醜聞案中,社民連前主席梁國雄、工黨前主席李卓人及現任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均自稱只是代所屬政黨或團體收取黎智英捐款,故依例毋須申報。
雖然梁國雄曾將黎智英的捐款一拆三,疑似想私吞部分捐款;李卓人亦曾將部分捐款「袋住先」,存入自己銀行戶口長達九個月;但法庭及律政司最後都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在無任何合理疑點下裁定兩人並非代收捐款,先後將兩人放生,反映現行申報制度存在嚴重漏洞。
現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亦存在同一問題,該法例規定所有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候選人,都必須申報任何現金及人力物力方面的選舉捐贈,但許多候選人都只會申報捐贈是來自所屬政黨或團體,甚至聲稱是由自己的親屬或一些名不經傳的市民提供巨額捐款。
至於這些政團或親友背後的真正資金來源,候選人則毋須進一步披露,變相容許候選人將「政治黑金」合法地「漂白」,公眾永遠無法得知其背後是否另有本地或海外「金主」,秘密資助他們參選。
早於二○○三年,當時的立法會已要求港府研究訂立《政黨法》,以強制或提供誘因等方式,規定本港的政黨政團登記註冊及公開財政資料,包括收支情況及捐款人名稱等,希望可提高本港政黨運作及政治捐款的透明度。不過,港府及部分政黨其後又以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未成熟、公開捐款人身份或會影響捐款意欲等藉口,拖足十五年仍未有立法。
此外,《基本法》廿三條規定香港須自行立法,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與香港政治組織建立聯繫,根據○三年的立法建議,其中一個重點就是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向香港的政黨及政客捐款。但廿三條立法在○三年觸礁後,十五年來本港都沒有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捐款,放任香港政壇及議會對外部勢力干預中門大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