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提再審上訴失敗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本港商人羅傑承,因涉嫌以二千萬元賄賂歐文龍,以獲取澳門樓盤「御海‧南灣」五幅土地批給的案件,被澳門初級法院判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各判囚五年三個月。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發稿表示,中級法院駁回劉鑾雄的再審上訴,指其提出的證據顯然不滿足再審要求。有澳門法律界人士指,法院只會在發現極有力的新證據下,才有機會批准重審,直言劉鑾雄成功重審案件的機會「近乎零」。

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於○六年十二月六日被澳門廉政公署拘捕,經三階段審理後,合共判監二十九年。在審理第三階段期間,澳門法院驚爆劉鑾雄、羅傑承名下公司,在澳門機場對開「御海‧南灣」的五幅土地,懷疑是在歐文龍干預下投得,歐事後涉收取二千萬元賄款。同年五月,澳門檢察院正式指控劉、羅二人干犯行賄及洗黑錢罪。二人於一四年三月被判罪成,其後兩人多次提出上訴全被駁回,而兩人一直沒有到澳門服刑。

判決確定後,劉鑾雄提出再審上訴,指他於近日獲悉歐文龍在終審法院受審期間,曾清楚確鑿地向法庭聲明劉鑾雄從未向他行賄,二人亦從沒任何利益交換等。劉鑾雄在上訴中指出,這些聲明在他涉及的案件中,初級法院從未用作證據被調查,判決時也沒被考慮,屬於他之後知悉的新證據,因此請求法院對案件作出再審。

法律界:批准重審「近乎零」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劉鑾雄列舉的「新證據」,已在歐文龍被審訊過程中,被終審法院認定有罪,以此質疑劉鑾雄案的判決存在公正性疑問並不合理。合議庭又認為,劉鑾雄提出的再審要求,明顯不符合必須具備的相當可靠性和重要性,因此決定否決劉鑾雄的再審請求。

有澳門法律界人士指,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當發現新證據,會使人懷疑判決是否公正時,法院可判決進行再審,惟劉鑾雄提出的「新證據」,卻明顯不符上述要求,「嗰段聲明已經出現喺另一單案嘅審訊,講聲明嗰個(歐文龍)更被判罪成,即係當時法院都對呢段聲明嘅可信性存疑,仲點可以用嚟推翻另一單案?」他又指,劉鑾雄雖可就中級法院駁回再審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惟坦言成功機會「近乎零」。

羅傑承早年官非不斷曾被斬

羅傑承早年官非不斷,九四年涉商業詐騙及開空頭支票遭澳門當局起訴、同年又因涉嫌恐嚇導演在港被起訴,但兩案均獲判無罪。到九九年羅在澳門一宗欺詐案被判監兩年三個月,更因缺席聆訊一度傳出遭通緝,但最終並無入獄紀錄。羅在九五年更曾在尖東街頭遭人追斬,右手四條手筋全被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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