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中式酒家出售的粟米石斑塊因以鯰魚冒充石斑,遭海關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票控,事後引發一場口水戰,有人認為幾十元一個小菜,沒石斑不足為奇;有人則認為不是石斑就應該清楚寫明,否則就是詐騙。
事實上,《商品說明條例》已生效一段時間,早前亦有酒樓因為鮑魚炒飯無鮑魚而遭檢控,其他食肆好應該有所警惕,既然出售的並非石斑塊就不應該這樣標示,一味以為可以博大霧,向來如此就以為大晒,根本是不思進取,亦失卻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原意。
又有人問,菠蘿包無菠蘿,碗仔翅無翅,是否需要改名。正如消委會所說,有些名稱已是約定俗成,未必會牴觸法例,但粟米石斑塊則與約定俗成風馬牛不相及。有傳媒到涉事酒家購買外賣粟米石斑塊,索價近九十元,絕不便宜,如果這樣還有人要替該酒家不值,實在令人無話可說。
香港人就是這麼奇怪,有時候習非成是覺得無問題,甚至認為理應如此,但更多時候為了雞毛蒜皮的小事而投訴這、投訴那,連商場清潔工人向顧客講一聲早晨都要投訴。尤其是面對內地不文明旅客,港人動輒聲稱香港是法治之區,對不法行為零容忍;但當有人打着違法達義旗號幹犯法的事,卻偏偏認為這是情有可原,如此雙重標準,令人嘆為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