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向電訊商「徵稅」 終院裁通訊局違例

【本報訊】通訊事務管理局於一二年建議,由一三年三月開始把牌照費下調,包括把「綜合傳送者牌照」下每名顧客接駁點的年費由八元減至七元。不過,有電訊公司則指通訊局旗下的營運基金長期「水浸」,多年來維持六億五千萬元儲備,認為減幅過少,遂提出司法覆核。雙方纏訟多年後,終審法院昨裁定通訊局此舉實質上是向電訊商「徵稅」,判電訊商終審上訴得直,頒令宣布徵收的牌照費不可包括任何利潤,而營運基金賺取的利潤則不可轉撥入政府庫房。

上訴人是電訊盈科旗下的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兩名答辯人依次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和通訊事務管理局。

同時案中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則包括:環球電訊有限公司、和記電話有限公司、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Smartone Communications Limited、香港移動電訊有限公司、新世界電訊有限公司、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及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等。

局方:會按政策指示跟進

終院判詞指,「費用」是就服務或發牌計劃所支付的款項,「稅」卻是政府取得收入的方法。雖然通訊局無權徵收實質上等同收稅的費用,但通訊局確實有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內,以製造可供轉撥政府一般收入的盈餘,而該盈餘並非偶然出現,故通訊局實際上是向電訊商徵稅,因此違反了《電訊條例》和《營運基金條例》。

通訊局昨回應,表示會尊重法庭裁決並會仔細研究判詞,由於裁決涉及公共財政,通訊辦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指示,跟進法院的裁決。

案件編號:FACV 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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