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籍女同性戀者在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後,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但被入境事務處拒絕。她去年在港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今年九月獲上訴庭判她上訴得直兼得訟費。入境處其後就判決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昨日頒發書面判詞,認為入境處處長提出的三條問題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爭議,故批出上訴許可,讓入境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這名被法庭冠以代號「QT」之申請人,在二○一一年與其同性伴侶「SS」在英國倫敦通過民事結合成為註冊伴侶。同年SS獲聘到香港工作,申請人亦決定放棄自己工作跟隨,但因入境處不承認申請人與SS的配偶關係,故不承認她是SS的受養人身份。申請人因此至今,亦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需定期離境並且無權工作。
上訴庭在今年九月的判決指,入境權利並非婚姻關係裏的核心權利。除非入境處可提出合理解釋,證明現行拒絕申請人以同性伴侶受養人身份留港的政策,是為達致合法目的且屬合理,否則政策便是間接歧視對擁有穩定和長期關係的同性伴侶。上訴庭亦指,容許一個人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不涉及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
入境處一方於上訴庭判決後,在上月向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詞,要求上訴庭確認它提出的問題,應交予終審法院作最終裁斷。該三條問題分別是:(一)入境處就不同婚姻狀況,對不同人作出不同對待,因而被指性傾向歧視;在此情況下入境處能否以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來作辯解?(二)香港法律賦予婚姻關係一些獨有的核心權利和責任,非婚姻關係不能享有;則本案涉及的申請配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是否屬於此類核心權利?(三)如法庭裁定入境處可以對非婚配偶的受養人團聚申請作出不同處理,則審批標準該是怎樣?而入境處在本個案的決定又是否合理?
上訴庭昨日以書面判決表示,上述三條問題皆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因此毋須聽取各方口頭陳詞,已可批出上訴許可予入境處,讓入境處可以此三條問題向終院叩門,請求受理上訴。
案件編號:CACV 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