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即使完成立法,亦要律政司公正執法、敢於執法才能發揮作用,惟律政司近年的表現卻難以令人信任,包括至今未就佔領行動及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檢控壹傳媒黎智英,令人懷疑有人怯於外國勢力,「老虎屁股摸不得,狐狸尾巴也不敢摸」。在檢控另一宗涉嫌刑恐東方記者案時,律政司亦疑似搜證不力,在敗訴之後又遲遲不上訴,存在雙重標準,以致法治與公正得不到彰顯。
歷時七十九日的違法佔領行動,對香港經濟、民生及法治帶來重大影響,期間警方先後拘捕過千人,惟事隔超過三年,只有極少數正式遭到律政司檢控,而且被控的多為無名小卒、蝦兵蟹將。四十八名曾被警方預約拘捕的佔領搞手,至今只有九人被落案起訴,被指是佔中「幕後黑手」兼「最大金主」的黎智英仍然逍遙法外,予人「反中亂港有運行」的感覺。
今年六月四日,身兼傳媒老闆、天主教徒及經常將民主自由掛在口邊的黎智英,到維園出席六四燭光集會期間,公然爆粗指罵在場進行正式採訪工作的東方記者,包括講了兩、三次「×你老母×」,之後又說:「你唔好咁近影我,我實會搵人搞×你,我實搞你,我依家話畀你聽,我影×咗你嘅相。」被恐嚇記者事後到警署報案,案發全程均被拍攝錄影,據悉警方早已完成調查,惟律政司至今接近六個月後仍未作出檢控,更加令人覺得黎智英擁有「司法保護傘」。
此外,去年三月東方記者到中區警署外採訪一宗突發新聞時,遭男子陳冠傑阻撓拍攝且出言恐嚇,聲言:「我影低咗你,你唔好落佐敦,你落佐敦我搵人斬你。」
警方其後落案起訴陳冠傑刑事恐嚇,今年十一月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惟暫委裁判官許肇強在確認東方記者能講出受恐嚇過程,並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下,仍以沒有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支持為由,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將陳冠傑當庭釋放兼獲堂費。
事後有法律界人士質疑法庭裁決及控方有否盡力搜證和舉證,要求律政司申請上訴。該案更凸顯,律政司遲遲未就「有片有相」的另一宗刑恐東方記者案檢控黎智英,是絕對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