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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須按規定通報勞工處

【本報訊】承建商被指於工人中沼氣惡化才報警,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聯僑表示,法例及勞工處無規定工傷必須當即報警,但一定要通報勞工處。若承建商在工人受傷後無即時報警,導致延誤救援,則須予以譴責。另外,倘承建商無即時報警,是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估計是擔心工業意外太多,會影響日後政府工程投標。

周又稱,渠道工作有嚴謹安全守則,工人須修讀密閉空間工作課程,僱主亦須確保渠道光線充足,工人落渠道前,需用儀器探測有否沼氣或毒氣。工人進入渠道前半小時,可預先灌入鮮風,並戴上防毒面具及保護袍,身上需繫上繩索,一旦出事可被工友拖離。工人更可安裝郁動感應器,若超過五分鐘無動靜,感應器會鳴響,地面工友可及時施救。

逾期或無呈報 可判罰五萬

根據香港法例第五○九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如在工作地點發生意外,造成僱員死亡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或引致僱員在三天內喪失工作能力,該意外必須呈報給勞工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僱主在僱員工傷意外後,須於十四日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七日內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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