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也被鬧,不做也被鬧,立法會最近因為追薪一事成了兩不討好的豬八戒。立法會行管會向四名被DQ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追討二百多萬至三百多萬元不等的薪津,一時之間惹來不少口水,當事人聲稱我有工作、我有開會,豈可冇糧出?打工仔亦對有汗出冇糧出深感認同,反而對合法合理的追薪感到懵懂起來。
立法會應不應該追薪?當然應該!否則立法會就涉違法,因為四人已被法庭取消議員資格,按照《立法會條例》,他們沒有資格享用立法會議員的薪酬及津貼、福利及辦公室等。若立法會不追回錯發的薪酬,市民便可入稟追究其失責,違反《立法會條例》濫用公帑。
立法會追薪便是無良老闆?當然不是。四人當時獲發薪,是因為議員資格被錯誤認證,但有法庭裁決之後,四人最多只能循勞工例追究立法會的錯誤,如導致各人失去期望薪酬(已袋袋平安,現要吐出來那筆)等的責任,若得直,立法會需向各人支付錯誤引致的勞務費,但那絕不是已付的立法會議員薪酬,故立法會無良之說根本是政治炒作。
立法會既然要追薪,即代表四人在立法會的工作作廢,已通過的議案、撥款也應作廢?當然不是。正如上述,四人在立法會的工作是被事後推翻,而法庭的裁決只推翻他們議員資格一項,然四人只是七十名議員之四,法庭並沒推翻整個立法會的合法性,因此四人當時參與的議案與撥款是循法律途徑通過及完成的。
立法會追薪引發更大政治裂痕?是,但不可懼。反對派人士炒作議席被廢、經濟追索是政治追殺,立法會兩陣對峙情況勢更嚴重。但若立法會為了政治求和而違法違理,則是香港最大的恥辱,公帑是納稅人的血汗錢,不應有任何政治妥協空間,以錢求和是最差劣的政治手段,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