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香港回歸二十年還未能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感到失望,經過多位高官尤其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高調表白後,輿論普遍認同本屆政府難以迴避立法的要求,必須認真處理這個超級課題。
一般相信,只要社會氛圍保持平和,政府對立法的準備工作做好,包括有充分公眾諮詢,又得到中央的全面配合,水到渠成的機會不能排除。雖然政治風險巨大,卻是不能不積極完成的憲制責任,政府必須沉着應對,迎難而上。
建制陣營有意見認為可以先易後難的原則,採取斬件式的方法,首先針對觸犯分裂國家罪的港獨活動進行立法,取得經驗及民意支持後,再為其餘涉及損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立法,或許成功的機會較大。
其實斬件式立法並不可取,一來二十三條涉及的「七宗罪」相互關聯密切,難以分開處理;二來二十三條立法屬一級憲制性立法,具有凌駕性的權威,非一般修訂式的本地法例可比擬。最重要的是,只要立法涉及國家安全範疇,社會爭拗在所難免,長痛不如短痛,「一步完成」帶來的陣痛勢難避免。
特首林鄭月娥主催民生施政為重點沒有錯。推動二十三條立法的過程富挑戰性,需要政府有充足的政治資本,包括高民望的支持、公眾對政府的信譽及執行力有信心。未來二至三年是政治資本的積累期,最後兩年處理二十三條立法則是投資期,道理不難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