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中人大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明確指出香港特區必須擔負四大憲制責任,必須盡快補上缺位的二十三條本地立法。輿論普遍反應正面。紛紛指出一日不立法,所謂反對分裂國家、反對港獨、反對叛亂、反對顛覆等保障國家安全的特區憲制責任便無法可依,無法可執,成了名副其實的空心老倌。
立法的道理彰彰明甚。二十三條立法是天經地義的,是義正詞嚴的法治之舉、不容拖、必須踐諾。
除了爛果報漢奸本色例必死硬反對外,幾乎都看不到截然反對立法的主張。雖然社會普遍反應正面,但上層精英中卻存在一些模糊和舉棋不定的徘徊態度,尤其是執權柄的持份者,對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時限性存在得過且過,怕引火燒身的「避事」情意結,從而讓一些似是而非的謬論不脛而走,蠱惑人心。主要有三類奇談怪論。
第一類叫「前提論」或「交換論」。全部來自反對派陣營政黨及其政治代表人物言論,說甚麼一天沒有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便不能有二十三條立法。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正正由於反對派的「葉公好龍」,反對人大「八三一」決定,從而犧牲了港人普選的權利。還惡人先告狀,為反而反。
第二類叫「斬件論」或「分階段論」。說甚麼先易後難,先修改刪去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殖民地色彩,再在下階段增新內容。此議把立法進程拖長,曠日持久,不利社會穩定。既不能立竿見影取締分裂國家的港獨,又讓港獨勢力從容調整策略變形應對,更不利早日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何況原有擱置了的法案草案已有大體的法律框架和細節的條文內容,當年「為山九仞,功虧一簣」只因田北俊臨陣變節倒戈而已,實毋須從頭起草條例草案。因此,長痛不如短痛,早完成好過晚完成。
第三類叫「條件論」或「氣氛論」。持此論者多是執掌權柄之人。他們都說要立法,不過先要更好營造良好氣氛、創造更好條件,待時機成熟而行。但抱此論點的人從未提出或說明他們心目中的條件或氣氛的定義和標準,也沒有交代要等到何年何月的時間表及路線圖。說穿了所謂等待時機,只是拖延及「避事」的託詞,對二十三條立法採「抽象的肯定,而具體的否定」態度而已。
綜上所述,二十三條立法對有效管理社會秩序和治安來說,非不能也,實不為也。能否盡快補缺,取決於管治當局的政治決心和擔當態度而已。
倘從現屆政府五年任期來分析,踏入第二至第三個年度的任期內,已到了非進行立法的不可錯失的黃金時間。眾所周知本立法年度要處理修改「議事規則」、「一地兩檢」和《國歌法》立法,時間和空間估計已耗盡。而處理具爭議性的二十三條立法當然亦不適宜留到本屆政府任期最後階段進行。因此,本屆政府任期上中段的時機是不容錯過,否則便會「蘇州過後無艇搭」了。
三年後我國將實現首個百年偉大民族復興的目標建成全面小康的社會,屆時倘香港仍未完成為保國安邦的二十三條立法,真是貽笑全世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