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13年前非法性交案 男子表證成

【本報訊】新婚少婦指控前未婚夫十三年前在她未成年時與她性交一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女事主X作供完畢後,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則決定不出庭自辯亦沒有傳召證人,法庭押後至本月三十日裁決。X昨繼續接受盤問時,被問及是否曾跟被告說過「我會令你身敗名裂乜都無晒」、「我得唔到嘅嘢我寧願揼爛佢,都唔會畀第二個」,X卻回應:「我唔記得。」

男女雙方今年各已嫁娶

廿六歲的X原來於今年八月才結婚,辯方律師向她盤問完畢後,亦有特意恭喜她,並祝福她:「希望你向前望啦!」至於被告亦剛於上星期完婚,他因為婚後搬家,向法庭申請修改保釋文件中的住址。

辯方律師昨要求X詳細交代指稱十多年前跟被告性交的詳細經過,但她連被告是否有戴安全套、是否有射精等重點都說不清,亦跟兩年前警方替她錄取的口供內容有出入;在律師連番追問下,X只能回答:「我真係唔記得呀!」當律師指出被告根本沒有在她指稱的日子與她性交,她就表示不同意。

辯方指事主沒足夠證據

律師又指出,X於二○一一年跟被告復合時,她正在科大讀書,而已工作的被告亦夜間在科大進修。X不同意律師形容被告勤奮上進,但同意當被告跟她在一起之時,十分努力工作及進修,以及儲錢買樓準備結婚。

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時直指,控方只依賴X的證供,故此她的可信及可靠性是癥結所在,雖然事情緣於二人的感情問題,X當時的心情亦可理解,但始終沒有足夠的證據基礎,去令被告入罪。律師又指,X交代的性交過程只是非常概括,有如說「總之有性行為啦」,而且她所指稱的案發時間亦有潛在不可能性,因為期間她患尿道炎入院治療,前後數天她都說有跟被告性交。

從事資訊科技行業的卅一歲姓李男被告,被控於二○○四年六至七月間,三次與當時年約十三歲的女事主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 6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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