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拒合作 曾蔭權遭控方索訟費補償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因在任時無申報接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裝修,今年初於高院原訟庭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二十個月。他現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律政司在他另一條「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審訊暫告一段落後,指他違諾無配合調查,要求法庭頒令要他支付控方檢控他行為失當罪的訟費。曾蔭權上周就控方申請呈交書面回應後,至昨日控方向法庭呈交最後回應,重申曾蔭權違背承諾拒絕合作,令廉署要虛耗時間資源調查,要求曾付訟費只屬補償,不應視之為懲罰。

會面緘默 無交代事實

按法官先前定下的時間表,法官在接收控方回應後,便會考慮雙方論點,然後以書面形式宣布決定,毋須開庭聽取陳詞。曾蔭權在今年一月首次就三條控罪受審,被裁定其中一條行為失當罪成,而接受利益罪則因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被安排於九月重審,但經重審後,陪審團同樣未能達致裁決,律政司終決定將此罪存於法庭檔案暫不提控,但要求曾支付控方在首次審訊中的三分一訟費,外界估計金額約五百萬元。

控方在昨日呈堂的書面回應強調,曾蔭權在一二年二月其操守成為傳媒焦點後,聲稱會配合調查,但之後卻在與廉署人員會面時保持緘默,拒絕交代事實。對於辯方指曾只是行使緘默權,控方回應時強調,曾雖有權保持緘默,但其行為不但令控方要花時間去調查,還要在審訊時證明一些瑣碎、但其實無可辯駁的案情。控方的訟費申請,只是要求曾為此作補償,並非對他的一種懲罰。

辯方反對訟費令的另一理由,是指法律上太太不能被強迫出庭指證丈夫,因此曾太拒絕簽署供詞,對舉證根本沒影響。

廉署調查 需耗兩年半

控方對此回應指控方針對的並非曾太拒簽供詞,而是涉及她向廉署提交例如單位租約等誤導性文件,亦無解釋案中資金流向,例如她在李國寶提款同日存入戶口的卅五萬元,令廉署要花兩年半時間調查。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實有足夠理由,要曾支付他被定罪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控方費用。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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