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可設追溯 治亂世須用重典

治亂世,用重典。針對國歌法本地立法是否設立追溯期,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的態度有了微妙變化,從月前認為沒有迫切性,到昨日強調立法會有權設立追溯期,反映建制派甚至中央認識到,不設追溯期,不足以阻嚇反中亂港勢力利用所謂立法「空窗期」,做盡「噓國歌」等挑戰國家主權的瘋狂舉動。

考慮為國歌法設立追溯期,未必是中央的初衷,而是無奈之舉。從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到完成本地立法程序,約有一年的空窗期,全國人大有關人士早前講明,是否設立追溯期由香港方面決定,而港府及不少建制派基本上認同不設追溯期,但同時勸告有心人士不要利用空窗期搞事。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日前港隊與巴林隊友賽期間,再次發生「噓國歌」事件,而作為事件的最大受害者,已兩度被國際足協罰款的香港足總,勢必面對更嚴重的懲罰,最壞結果是港隊不得不閉門作賽。有些人以「反中」為名,行「害港」之實,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搞事,是可忍,孰不可忍!

事實上,香港有些人逢中必反,為反而反,這是其本性決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反對派必然發動一切力量阻撓國歌法的本地立法,也必然利用一切機會發洩對國家及民族的不滿。可以看到,噓國歌行為並非臨時起意,而是有組織、有計劃、有部署,背後有一隻看不見的黑手在操控,政治企圖昭然若揭,而類似噓國歌的言行勢必陸續有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局繼續拘泥於刑法一般不設追溯期的傳統,何異於助紂為虐,何異於為港獨背書。

非常時期,須有非常手段,任何法律的設立都是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就以被稱為樓市「辣招」的印花稅為例,港府於二○一二年提交草案,一四年才獲立法會正式通過,但由於擔心有人利用兩年的空窗期謀取利益,故有關法例由港府公布之時就生效。還有,本港立法會宣誓風波迫使全國人大主動釋法,導致六名反對派議員失去議席。顯而易見,立法也好,釋法也好,追溯期都有先例可尋,有些人反對國歌立法,更強烈反對設立追溯期,如果不是出於無知,就是別有用心。

退一步說,即使不設追溯期,也不代表當局對噓國歌之舉無能為力。香港自詡法治之區,港英時代留下大量法律,包括公安條例,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當局完全可以引用有關條例檢控噓國歌者,端視當局是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國家主席習近平早前訪港時諄諄告誡,這並非說說而已。從中央為香港普選設定八三一框架,到全國人大主動釋法;從部分香港人噓國歌行為觸發國歌立法,到中央宣示對港全面管治權,中央近年在對港政策上改弦更張,連出重拳,反對派不斷挑戰國家主權的底線,最終勢必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