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僱員任陪審員 可囚三個月

【本報訊】法官昨指衞生署署長若是普通僱主,或已根據《陪審團條例》第三十三條被起訴。根據該條「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指明,僱主不得因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歧視其僱員,違者即屬犯罪,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條例另訂明陪審團的權利及義務,包括可獲津貼,以及如無故缺席會遭罰款等。

無故缺席審訊 或遭罰款

《陪審團條例》訂明,任何人出任陪審員可獲發津貼,現為每日七百廿五元,法官亦可命令發放額外津貼。條例並規定,如任何已收妥傳票的陪審員無提出合理因由,缺席、到場但在傳喚時無出庭、或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退席,即屬犯罪,可被判第二級罰款(即五千元),並指明在後兩種情況下,陪審員甚至可被視為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而被罰。

任何年滿廿一歲但未達六十五歲的香港居民,如精神健全且無任何使他不能擔任陪審員的情況(如無行為能力)、具良好品格,就有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但部分人可獲豁免,包括行會或立法會議員、多支紀律部隊、註冊醫生及學生等。司法常務官如信納每日在港出版各報章的編輯及職員,如出任陪審員會打擾該等報章出版,這些人亦可獲豁免。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昨分別出席公開場合時均稱不便評論今次事件。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昨回應指,根據公務員條例和指引,擔任陪審員公務員的特許缺勤,不會算作假期,就有關個案,衞生署、公務員事務局和律政司會跟進。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