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來自巴基斯坦的免遣返聲請人,在獲准留港期間做賊,光天化日下扑頭搶劫一名印度籍珠寶商人,搶走其價值逾一百五十萬元的鑽石。四人經審訊後,早前在高院被裁定搶劫及處理贓物罪名成立,法官昨判刑時決定將各人加刑,判處首三名被告面對的搶劫罪各監禁十一年,第四名被告面對的處理贓物罪則判監三年半。法官特別指出,各被告以提出免遣返聲請留港,卻干犯嚴重罪行,破壞本港治安從而影響香港聲譽,故將各人原本的判刑分別加刑一年或半年。
四名被告依次為NAYAB Amin(卅一歲)、ADIL Akbar(卅四歲)、AKRAM Muhammad(卅歲)及IMRAN Muhammad(卅五歲),第一至第三被告均被控以搶劫罪名,第四被告則被控處理贓物罪。
就首三名被告面對的搶劫罪,法官以監禁八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案件涉及多人參與及有預謀、案中鑽石價值不菲,而且搶劫時有使用武力以鐵通向無力還擊的事主扑頭令其受傷,故加刑兩年。另因三名被告為免遣返聲請人,干犯嚴重的搶劫罪破壞本港治安從而影響香港聲譽,根據案例亦需加刑,故各人再額外加刑一年,共囚十一年。
至於第四被告面對的處理贓物罪,法官以監禁三年作為量刑起點,因其為免遣返聲請人,干犯案件影響香港聲譽,但嚴重性較搶劫罪輕,故加刑半年,共囚三年半。
據控方讀出的四人背景,他們分別於二○○七至○九年間非法入境來港,後來申請免遣返聲請而獲准留港,四人在港均有一至三次案底,包括藏毒、刑毀等,其中第三被告於一二年曾有一次搶劫案底,被判監禁五年三個月,據辯方稱,該次劫案為被告以玻璃樽指嚇受害人劫去現金及手機。
辯方求情時稱,由於未能找到兇器,並無證據顯示用作襲擊的棒為金屬棒,而事主傷勢亦不屬嚴重。不過,法官不接納此說法。辯方又指,各被告在留港期間不准工作,在要維持生計下才犯案,而過往案底亦不算嚴重。第二及第四被告的律師則指,兩人只是聽從首被告指示行事,本身並無報酬。
案情指,本案印度籍事主,於去年三月十八日帶同八包共值逾一百五十萬元的鑽石,行經紅磡民裕街一小巷時被首三名被告持鐵通扑劫,警方其後循失物方向調查,派出總督察扮買家,成功接觸欲銷贓的被告,與他們商討買賣,終在劫案發生後個多月將首三名被告和保管贓物的第四被告一網成擒,起回其中約八十萬元的鑽石。
案件編號:HCCC 1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