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嫌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事件已過去四個月,最近有立法會議員致函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要求盡快跟進事件。
這次事件,眾目睽睽,光天化日,正如該立法會議員所說,「好簡單,屬於單一事件」,而且有片有真相,證據確鑿。警方早已調查完畢,沒有下文,是壓在律政司那裏。這件事「涉及新聞從業員的人身安全,對新聞自由構成重大威脅」,影響至廣,律政司拖拉不決,不能不讓人質疑到底是何原因?問題出在哪裏?
對於議員的跟進要求,高高在上的律政司官腔答覆:「會獨立地、不偏不倚地認真處理這事件」。此不僅是廢話,而且在這件事和雙方函件交往「語境」下,讓人感覺頗有暗諷議員的「跟進要求」會妨礙他們「獨立地、不偏不倚地認真處理這事件」之嫌,否則律政司為甚麼要如此答不對問的「回敬」人家?
須知道,致函議員只是要求盡快跟進事件,並沒有提到甚麼「獨立地、不偏不倚地」呀,律政司何必所答非所問呢?是心虛嗎?
司法中人所謂「獨立地、不偏不倚地」處理司法之事,有兩個層次,一是獨立地、不偏不倚地按照律法規定、程序、條文辦事辦案;二是司法中人大有權力和辦法把自己的「獨立意志」和想法包裝成「司法獨立、不偏不倚」作出決定。香港這些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屈法枉法,司法體制和形象受到損害,出現大量為反對派、港英餘孽、洋奴漢奸、港獨分離勢力種種違法之事充當「保護傘」,多由司法深行「第二層次」問題所造成。
明乎此,我們對律政司拖延處理黎智英涉嫌刑恐東方記者事件,就不會感到奇怪。還是那句老話,為政為法在人,「人的因素第一」,中央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