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應考慮覆核鄭松泰辱旗案刑期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於去年十月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倒插五星旗及區旗,被法庭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罰款共五千元。有市民不滿輕判,認為五千元罰款阻嚇力不足,不能起警惕作用;網上民調亦顯示有逾八成市民不滿輕判。

裁判官指鄭松泰於立法會會議廳內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多支旗幟,行為屬於以「玷污」方式侮辱五星旗與區旗,因此判他罪成。雖然判了罪成,卻輕判罰款了事,如此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有市民擔心可能會起了壞先例,令「下次第二個又咁做都只係罰五千蚊」。

根據有關法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及玷污等方式侮辱五星旗或國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最高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若以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

曾經焚燒和塗污五星旗、區旗的古思堯,分別被判處入獄九個月、後減刑至四個半月,以及入獄六個星期。從相關法例或與之前的案例比較,鄭松泰罪成而只判罰款五千元,判罰同法例規定的罰則和此前案例,相差實在太遠。況且鄭松泰身為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加上他在眾目睽睽下於莊嚴的立法會議事廳犯案,更從未道歉,拒不認罪,擺明毫無悔意,實在罪加一等。

犯法成本低阻嚇力不足,客觀上是變相縱容違法歪風。輕判辱旗,有違保護五星旗、區旗尊嚴的立法目的和原意。要全力保護國家民族尊嚴,立法會調查委員會應繼續討論是否對鄭松泰行為不檢作出譴責,律政司亦應考慮就案件覆核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