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會計師資格的大專講師在一○至一一年間,利用公餘時間替香港會計師公會擔任工作坊導師和評卷員,並獲發約五萬元「謝酬」(Honorarium),但他未有為此筆款項報稅。稅局事後揭發此事,認為講師是受聘於會計師公會從事「兼職」,向他追收八千多元薪俸稅。講師認為「改卷」不屬「打工」,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後獲判得直。惟稅局認為案件會影響到日後的評稅,就事件向高院上訴,這亦是香港稅務上訴程序改革後首宗的上訴個案。法官昨聽畢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上訴人是稅務局局長,答辯人彭輝(譯音)。彭在事發時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任職講師,並獲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公會)委任他擔任工作坊的導師和評卷員,該工作坊為有志成為會計師人士而設。公會之後向彭發放四筆「謝酬」,共約五萬元,以對他表達「謝意」。
昨日先由彭向法庭陳詞指,他是在家中改卷,並非在公會提供的地點進行,他改卷沒有僱員保險保障,也沒有強積金,故他替公會改卷不算「打工」。
稅局則回應指,如彭未能在兩周內改好試卷,公會不會向他發放「謝酬」;而他在改卷前亦要與其他評卷員開會及商討評卷準則(Marking Schemes),因此以上事宜已顯示彭與公會有僱傭關係,稅局認為該些「謝酬」其實是彭的「兼職」收入,故彭應該為其「謝酬」交稅。
至於彭之前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後獲判得直,委員會當時的判詞指,公會舉辦有關工作坊和考試,是要履行其法定職責,並非為了賺錢;而彭擔任工作坊的導師和評卷員,亦非向公會提供會計專業服務,而且他所收到的「謝酬」,也不足以補償他所付出的時間。由於委員會裁定彭與公會之間沒有僱傭關係,故推翻稅局向他追收「薪俸稅」的決定,並發還稅局重新考慮,是否應改向彭追收「利得稅」。
另外,本案亦是香港稅務上訴程序於去年改革後首宗的上訴個案。以往的做法是由委員會以「案件陳述」方式向高院上訴,以回答一些法律問題;而新的做法則改由稅局或納稅人直接向高院上訴,不再由委員會負責。
案件編號:HCIA 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