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可歸的青年受小食店東主聘用後,更獲安排搬入店東寓所居住,但他卻恩將仇報,離職後成為家賊,在店東的寓所盜去二十三萬元後逃之夭夭,他雖透過中間人向東主承諾還款,但始終沒有兌現承諾,東主才報警拘捕他。青年昨在屯門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裁判官直斥被告忘恩負義及毫無誠信,但考慮到他初犯,下令先將他收押,期間索取其背景報告,押後案件至九月八日判刑,又要求控方就賠償事宜索取指示。
被告周浩軒(二十六歲)昨應訊時一直微微低頭,表現平靜。他被控於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日期間,在八鄉錦上路金錢圍一間村屋內,偷去事主傅翼翬的二十三萬元現金。
案情透露,事主於一三年四月聘用被告,並因被告無家可歸,故讓他搬入上述村屋居住,被告於案發前數個月辭職,但事主仍讓他住在該處。案發當天,事主將小食店的金錢帶回家,翌日起床後卻發現背包打開,背包內的二十三萬元不翼而飛,又不見被告的蹤影。事主致電給被告,但他沒有回覆。
被告其後兩度相約事主表弟,託對方轉交信件給事主,承諾會於同年底還清盜走的款項,以及償還他向事主借的兩萬元。事主一直收不到錢,又未能聯絡到被告,最終決定報警。被告其後被捕,警誡下他承認一時貪心而犯案,並稱已將該二十三萬元全數輸光。被告獲准保釋,但沒有依期報到,至日前再被捕。
辯方求情稱被告讀書至中五,因賭博問題才會犯案,他事發後搬回家與母親同住。被告案發時其實已離職,亦有繳付租金予事主,故案件是否涉及違反誠信存在灰色地帶。此外,被告曾答允還錢給事主,但因他任職倉務員,月薪只有一萬元,無力歸還,所以對事主有很大歉意。
裁判官直言:「廿三萬唔係小數目,忘恩負義!我都唔知點形容呢個人!」裁判官指,被告與事主同住多時,應很清楚事主會將錢放在何處,若指被告違反誠信,亦不算錯。辯方再三強調被告其實亦想還錢,但裁判官反駁指被告事發後去如黃鶴,直至被捕,才被帶上法庭,根本毫無誠信。
案件編號:TMCC 218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