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婦與患精神分裂症的丈夫結婚卅載,至近年因難忍對方常作出無理滋擾,她前年獲法庭批准單方面離婚,但受限於實際環境而無法搬走,繼續與前夫同住但「分房瞓」。前夫去年底突然將她推入睡房內強姦,又不准她離房上廁所,逼她以膠箱小便。被捕前夫早前在高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嚴斥被告的行為令女事主尊嚴受損,重判他入獄七年。
五十一歲無業被告昨聞判期間一直表現冷靜,亦無表露激動之情。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正受精神分裂症的影響才犯案,現時服藥後病情有好轉,他並獲兒子支持,其子早前出庭作供時,亦稱即使被告罪名不成立,母親亦會諒解。辯方又認為事主是被告前妻並非陌生人,被告的行為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而且他當時是懷疑前妻另結新歡,所以才與她性交作為「測試」。事主雖在房內被困一晚且被迫做有損尊嚴的事,但認為這不屬強姦罪的範圍。
惟法官不表認同,並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雖有精神分裂症,但證據顯示案發時他是自行決定不服藥,才令其病情加重。法官又對辯方所指,強姦前妻比起強姦陌生人罪責較輕的說法表示不理解。法官表示,被告兒子聲稱母親會理解被告的行為,但這不代表被告的罪責會變輕,故兒子的說法不會影響判刑。
法官判刑時指,女事主先遭強姦後被禁錮,且被迫在房內小便尊嚴受損,令她所受的痛苦延長,是加重罪責因素;加上被告在性交時明顯使用暴力,並且沒有用安全套,故需對他重囚以懲。
被告原被控強姦和企圖強姦兩罪,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日在家中強姦五十四歲女事主X,以及在同日內企圖強姦X。惟被告所涉的企圖強姦罪,早於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官認為該罪與強姦罪相隔時間短且難以單獨指控,早已指示陪審團作出企圖強姦罪不成立的決定。
案件編號:HCCC 1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