輾斃少年 中港司機扣深圳

深圳龍崗區周二(11日)發生奪命車禍,一輛掛中港車牌的貨櫃車掉頭時,將一輛電單車捲入車底,電單車司機及時跳車,避過一劫,但年僅十五歲的後座乘客,被輾爆頭慘死。警方調查發現,涉事電單車司機未成年,還無行車證、無駕駛執照和逆線行車等三項違規;肇事的港籍貨櫃車司機因這宗車禍,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恐面臨牢獄之災。兩名司機已被警方扣留調查。

肇事現場為龍崗區阪田永香路至虎山路交界,該處原為不准掉頭路段。周二下午五時許,姓馮的港籍司機駕駛一輛掛有中港牌的貨櫃車駛至該路口,一輛電單車亦駛至貨櫃車駕駛室的左邊。

無牌鐵騎士及時跳車避禍

從事發路段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貨櫃車駛至路口時突然掉頭,緊隨其後的電單車疑因處於貨櫃車的盲點,貨櫃車司機未有留意到旁邊有車,繼續扭軚,結果將電單車撞倒再捲入車底。在意外發生的瞬間,電單車司機及時棄車而逃,沒有受傷,惟後座乘客則走避不及,慘被捲入車底。

目擊者表示,事發後電單車被捲入貨櫃車車底,一名後座乘客躺在貨櫃車旁,頭部有被車輪輾過的痕迹。當救護車到場後,醫護人員下車稍作檢查,即宣布該名後座乘客當場身亡。

涉事電單車無有效行車證

據警方調查,死者姓章(十五歲),為電單車司機的友人;涉事電單車司機姓蔡(十七歲),涉及三項違規,包括沒有駕駛執照、電單車無有效行車證、事發時電單車涉逆線行車。而貨櫃車司機則在不宜掉頭的路段掉頭。

根據內地刑法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在事故中若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可列作交通肇事罪,會被追究刑事任,可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者可被判七年以下徒刑;若肇事者並非負有主要責任,則可免被刑事追究。至於涉事的港籍司機會否承擔主要責任,有待警方調查。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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