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局方疏忽及違合約條款
原告張攀峰在入稟狀透露,他在一一年二月接受被告醫院管理局的招募,參與藥物 Siltuximab的臨床測試,並在一一年九月至今年二月期間,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參與有關測試。入稟狀指稱,由於醫管局及其員工疏忽,以及醫管局違反他簽署的多份同意書上刊載的合約條款,令他身體受傷,故要求醫管局作出賠償。
原告父親受訪表示,他兒子約於二十年前留學美國,於德薩斯州修讀經濟學,是博士研究生。不過對於申索詳情,他就表示不清楚。資料顯示,「Siltuximab」中文名是「司妥昔單抗」,是用來治療淋巴腫瘤的注射藥物。
案件編號:HCPI 65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