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強調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那就是無所不包、無所不管。中央這個權力是否「全面」釋放呢?是否有的權力直接使用,有的授權特區政府來用呢?這要看形勢和需要而定。
香港畢竟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一整套制度層的阻隔,操作起來煞費周章,要講究方式方法,有的地方「直接管理」未必最好,或會把事情搞壞。還是毛皇帝那句「最高指示」,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務必要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朝廷要推展「全面管治權」,最直接「碰撞」的制度層阻隔是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體系。這三大體系的設計不僅權力相互制約平衡,而且對這種制度層可能遇到「外來力量」影響和「損傷」互相支持、支撐,以維護整個制度層的結構穩定。
中央一再強調,香港是「行政主導」,最看重行政體系,看重行政長官、管治團隊、公務員隊伍,讓其負起直接而重大的責任。從「一國兩制」的設計,從中央和地方政府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來看,朝廷一定要最花氣力抓好香江行政體系,抓好行政長官和管治團隊。回歸二十年,朝廷是這樣做的,不過,抓的並不理想,相當一段時期朝廷沒有找對人、用對人,且抓而不緊,任命了特首和管治團隊,把他們放在最重要的位子上,之後就當甩手掌櫃,愛理不理,在許多問題上由得他們「自我發揮」。這些人從中央手裏獲得了管治權,但其管治理念並不與中央同心,另搞一套,遂使中央管治精神大半落空。
與此同時,香江行政體系在某些問題上要貫徹中央管治意圖時,會遭到立法體系、司法體系的狙擊或掣肘,他們千防萬防香港制度層被打開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