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選擇就佔旺藐視法庭案認罪,令人懷疑與其參選部署有關,務求法官輕判以免影響其從政之路。因為若法院最終判處黃之鋒入獄超過三個月,根據法例他在五年內都會被禁參與任何公共選舉,即無法參與在二○一九年舉行的區議會換屆選舉,以及在二○二○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黃之鋒本來有意參加在去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並曾經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有關年滿廿一歲才能參選的規定,但最後被判敗訴。黃之鋒到今年十月中便年滿廿一歲,終於「夠秤」參選,有傳他計劃於二○一九年循南區海怡半島參選區議會,以及於二○二○年參選立法會。
不過,除了年齡限制,黃之鋒的從政之路還存在另一障礙。現行《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任何人被法院判監超過三個月,不論是否獲准緩刑,都會在判監後五年內不得參選。
之前另一宗佔旺藐視法庭案的其中一名被告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亦在審訊中途選擇認罪,他最後被判監三個月,剛好未有超越相關法例的刑期規定,出獄後可繼續參選。假設黃之鋒今次認罪後,被判處相同或更短刑期,其參選大計便不受影響。若果他選擇不認罪但最後被判有罪,一般相信其判刑不會輕過鄭錦滿,即可能被判監超過三個月,這樣他便無緣參加下屆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
除了佔旺藐視法庭案,黃之鋒還有多宗官司及刑事案件在身。其中在一四年佔領行動爆發前發生的衝擊公民廣場案,黃之鋒早前已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成,但獲法官輕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黃已完成有關服務時數,並主動放棄就定罪上訴,惟律政司已就該案提出刑期覆檢,即黃有可能會重新被判監。
此外,黃之鋒亦是曾被警方「預約拘捕」的四十八名懷疑佔中搞手之一,若律政司之後就該案落案起訴他及成功定罪,判刑很可能比佔旺案更重。若黃在上述兩宗案件有其中一宗被判監超過三個月,其參選大計也會泡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