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表示,有關收取UGL五千萬元之事早已向中央匯報,此事並未影響他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按照規定,這樣的事情做了報告,朝廷定會查核方可「放行」。在內地,每年一月全國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都要填寫一份非常特別,而又十分重要的材料——「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身為香港行政長官又在晉升全國政協副主席之前,CY也必須對包括「UGL之事」在內的「個人有關事項」向朝廷報告,他並無特權。
說起這個「報告制度」已有二十餘年,這幾年才嚴格執行,愈抓愈緊,措施愈密,愈加科學化、精確化。據說,「準確理解和把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相關規定的新變化,已是各級領導幹部的一門必修課」。
按照規定,副處(縣)級以上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都要填寫有關報告,這份報告將與幹部的考察提拔相銜接。該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對「包括一至十二月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應發工資合計、每月住房公積金繳納額、考核獎金、精神文明獎、差旅費、掛職或入鄉駐村地區補助等」個人收入及房產和投資事項都要填寫清楚。對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即女婿或兒媳婦的「從業情況和經商辦企業情況」也要報告清楚。
規定還要求內地官員填寫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境外存款投資情況,以及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人入股情況。金融資產則要報告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三項。這些報告過去往往流於「只報不查」,現在是「又報又查」了;從「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了,對漏報、瞞報行為會施以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看來,內地官場做法比香港官場、公職人員做法還嚴密且是一年一報,大凡漏報瞞報都要處理,類似CY的UGL事件發生於內地官員,恐會處理難逃,遑論升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