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黎智英款案長毛表證成立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廿五萬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就早前控辯方有爭議的四項控方臨時證物是否可呈堂作出裁決,裁定各項證物均可呈堂,法官並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亦裁定梁國雄面對的控罪表證成立,辯方將於今日開展辯方案情並傳召證人作供,但未知梁會否親自出庭自辯。

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四項證物包括:梁國雄於立法會的利益登記表、梁曾在會議上作出利益申報的所有會議紀錄、二○一四年一月廿二日有關「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提及《蘋果日報》被抽走廣告,但梁無申報的會議紀錄,以及二○一四年七至八月間有關梁國雄收款的報章報道及電台訪問。

辯方指,反對該四項證物呈堂,是因為該些證物與控方案情無關,辯方又認為控方使用該些證物時,超出法庭早前裁定只可作為背景資料的指定用途。

控方稱可證明蓄意隱瞞

控方則指,該些證物可證明梁國雄是蓄意隱瞞收受涉案廿五萬元,以及其失職嚴重程度足以構成刑責,例如梁在其他會議作利益申報,可證明他過往清楚知道申報制度之重要性,但他至去年六月被捕仍沒申報涉案廿五萬元;至於該些傳媒報道,雖然報道所指款項並非涉案廿五萬元,但梁其後曾就報道所指款項要求銀行職員直接存款入社民連戶口,可見梁知道公眾關注,要迴避公眾批評才用此方法處理,而且亦非與控罪無關。

法官最後裁定四項證物均可呈堂,法官認為證物與本案有關,亦與梁國雄案發時的心態有關,而控方使用該些證物時並無違背法庭早前的裁定。

法官又指,梁是否蓄意隱瞞不作申報,並非單靠該四項證物,而是會根據證供分開考慮。

口頭申報亦須填登記表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隨即作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並指控方稱梁無在會議中作口頭申報曾收取涉案廿五萬元,但控方只將一四年一月的會議紀錄呈堂,並無其他紀錄,故無足夠證據證明控方說法,應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而梁毋須答辯。不過,控方指他們主要是指議員需按照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書面填寫利益登記表作申報,即使有口頭申報亦必須填寫登記表,故毋須呈上所有會議紀錄。法官最終裁定梁國雄的控罪表證成立,並容後解釋裁決原因。

案件編號:DCCC 54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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