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終審法院駁回一宗土地勒遷上訴,終院認同運輸工務司司長有權要求所收回土地的承批人遷離肇事地段。涉及土地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BT12地段,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Sun, Limitada。
澳門行政長官在二○一五年根據土地批給合同及相關法例,先後宣告氹仔廣東大馬路兩旁相鄰共六幅土地包括BT6,BT7,BT8,BT9,BT11,BT12地段商住用地批給失效,總面積達二萬二千多平方米,運輸工務司司長其後發出批示限令承批人遷離。其中一幅BT12土地承批人不服上訴,中級法院其後判其敗訴。承批人再上訴至終院,提出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無勒遷權限,權限只屬行政長官所有。
終院合議庭昨裁定承批人敗訴,指根據法令規定,行政長官將其包括整治土地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因此,命令相關勒遷的權限已被授予,承批人提出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的瑕疵不成立。
涉及六幅收回的土地中,BT7地段原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餘土地分屬不同的建築工程公司,而BT12承批人辦事處登記地址位於新葡京酒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