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志遠,提出兩項入稟訴訟,分別控告他出生時負責管理伊利沙伯醫院的香港政府(由律政司司長代表)、以及現時營運伊院的醫院管理局。總括兩項的入稟指,原告在九一年一月廿九日於伊利沙伯醫院出生,由於院方及其員工,在他出生時和之後為他進行治療時疏忽,令他受到身體傷害,因此要求政府及醫管局負起民事責任,向他作出金錢賠償,及支付利息和他的訟費。
三年前始知悉事件
另外,由於人身傷亡賠償的索償期是三年,故原告在入稟狀表明,他是在一四年六月廿一日,才知道當年自己所發生的意外,故此未過法定的索償期。
案件編號:HCPI 583,58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