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輪功女成員詩曙明前年四月廿八日在旺角惠豐中心對出,因掛橫額問題,與青年關愛協會女成員張柳青爭執。期間張聲稱遭詩拍打手臂,詩受審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罰款三千五百元,詩不服定罪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詞,指上訴一方提出新證據,質疑張曾多次報警,有針對法輪功之嫌,故認為原審時的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定罪及罰款。
法官裁判指,上訴一方提出的新證據,是指女事主張柳青自一二年十月起的卅四個月內,涉及九十二次報警紀錄,其中卅八宗張是報案人,有部分她則屬被捕人身份,而至少五宗是涉及法輪功成員。張亦曾被法庭批評對法輪功「不懷好意」,而上述有關資料是在原審結束後,上訴一方提出多次要求下,警方才用電腦找出,故上訴一方認為警方在原審時,沒有主動披露有關資料,以協助法庭了解張的口供可信性。
法官對此表示,控方在原審前亦未知悉案件爭議點,故只能披露一般「應披露的資料」,故裁定控方並沒有違反披露責任。但另一方面,法官接納上述資料是重要證據,明言若原審裁判官知悉這些資料後,不知會否仍然信納張的證供。加上,張在事發後第一時間質疑上訴人「你拍我手機啊?」而非指控襲擊,反應不合理,故認為定罪欠穩妥。
案件編號:HCMA 51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