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民航意外調查法例

【本報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各地民航部門在明年年底前成立獨立調查機構,讓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更具獨立性和法律依據,本港運輸及房屋局昨宣布,為配合有關建議,明日刊憲修訂《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及《1995年飛航(香港)令》,並於下周三(14日)遞交立法會審議。相關法例修訂經立法會通過後,運房局將再以憲報公告指定實施日期。民航處前處長林光宇贊同新建議,認為一方面可迎合世界民航趨勢,另一方面可加強公眾對調查結果的信心。

目前調查所有在港發生的民航意外、嚴重事故及在港註冊的民用飛機在外地遭遇意外與嚴重事故,均由民航處處長兼任的民航意外總調查主任負責。相關法例的主要修訂是明確訂明獨立調查機構隸屬於運房局,民航處處長擁有與意外調查有關的所有職權,將移交至總調查主任,總調查主任就調查事宜直接向運房局局長負責。同時,參考國際民航組織的新標準,修訂或加入民航意外調查的相關定義,包括對「意外」及「嚴重事故」的定義。

運房局指出,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將完全脫離民航處架構,直接向該局負責,確保民航意外調查的中立和公正。該獨立機構將加強人手,負責防範民航意外的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保障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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