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稱掟物屬自衞 法官質疑

【本報訊】旺角暴亂其中五名被捕男子遭控以三項暴動罪一案,控辯昨於區院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至七月十七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辯方陳詞時提及被告可能因當日有警員開槍,故才作出掟物的自衞行為;卻遭法官指兩事之間相距數小時,質疑被告有關行為是否仍屬自衞。

次被告遲到 保釋金充公一半

案件昨日開庭前發生小插曲,次被告羅浩彥遲了十分鐘才到庭,其代表律師解釋,指羅因早上起床時感不適而服藥,本打算再休息一會,殊料卻遲到,律師指羅並非故意遲到。法官表示,已三番四次提醒各被告須準時到庭,否則會浪費法庭時間及公帑。若案件是正進行審訊,便會撤銷羅的保釋,但考慮案件已屬陳詞最後一天,故只充公羅的一半保釋金即五百元,以示懲戒。

第五被告連潤發的代表律師陳詞指,控方須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有共同目的,但有新聞片段拍攝到當日有警員向天開槍後,再指向示威者,法庭應考慮在場人士可能出於自衞。

法官卻質疑指,警員約在年初二凌晨一時許擎槍,而本案被告被指是在早上七時犯案,當中相隔一段時間,是否仍屬自衞。辯方回應指事件是持續發生,警方於案發時雖有宣稱讓示威者和平散去,但約一分鐘後卻有一隊有裝備的警員衝向示威者,法庭應考慮被告當時是作出自衞,而非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是楊子軒(十八歲)、羅浩彥(廿歲)、陳紹鈞(四十八歲)、孫君和(廿七歲)及連潤發(廿六歲),控罪指他們於去年二月九日(大年初二)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8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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