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逾12萬現金入境11‧1起須申報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全體出席議員一致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如居民及旅客入境時攜帶逾上限十二萬澳門元,即須進入紅色通道申報,出境時若被查問,亦需申報,否則可被罰款一千至五十萬澳門元罰款。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法案分別適用於旅客的入境及出境,希望配合國際建議,透過立法落實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清洗黑錢活動。

違規最高可罰款50萬澳門元

關翠杏介紹法案時表示,當中金額上限設為十二萬澳門元,由澳門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居民和旅客入境時,若攜帶總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向海關作出申報,出境時若被海關查問,須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十萬澳門元罰款。

議員區錦新關注政府將來有何宣傳方式及途徑,讓居民和將要到澳門的人士知道有關限制,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罰。海關關長黃有力指,法例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政府會由現在開始的五個月時間內,利用媒體及在口岸宣傳。黃有力指,金額上限是參照國際指標訂定,料經常出入境的人士會留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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