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大律師:「不知情」非抗辯理由

基本上所有抽獎活動,均受政府監管,需領取牌照,而市民參與無牌抽獎活動,亦有機會違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條文列明,非法籌辦有關活動,最高可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他提醒,「不知情」並非一個可被接受的抗辯理由。

活動僅可作推廣用途

陸指,當局在審批牌照申請時,會考慮抽獎活動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如發現當中涉及欺詐或違法行為,則不會發牌;有關活動只能用作生意推廣策略,不能作為營運或是生意核心的一部分;有關活動的效用,只能是吸引市民到店內消費以作推廣或提高銷售,不能是吸引他們以投機心態去參加活動,把抽獎成為光顧重點;活動不能在現行的賭博場所進行。

陸續指,活動違法與否,執法人員關注的是其性質,而非所用字眼,即使活動名稱沒有「抽獎」,但如活動是以「以小博大」的抽獎形式進行,便需申領牌照,「唔會因為你用好美麗嘅(字眼)包裝,就唔係犯法行為。」

有文創活動業內人士建議,如欲得悉將舉辦的活動是否需要領取《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應提早白紙黑字向有關部門詢問,以避免爭拗。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