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冒充律師 女物管罰六萬

【本報訊】四十一歲女子到美容院替朋友出頭,要求取消價值十二萬元的美容合約但被拒,她竟自稱是律師,揚言要跟對方打官司,但對方未有因此而妥協,並循她留下的聯絡電話,查出她僅從事物業管理且無律師資格,遂向警方舉報。涉案女士終被票控「不合資格人士故意冒充律師罪」,她昨在觀塘法院認罪,被判罰款六萬元。

被告劉嘉明,承認於去年四月廿四日,在尖沙咀一間美容院內,無相關資格但聲稱自己為律師,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案情指,被告當日偕朋友的女兒等人到涉事美容院,要求取消朋友女兒簽下的一張美容療程合約,但院方拒絕。

留電話號碼遭識破

當時被告自稱為一名律師,又說會出律師信循法律途徑追討,閉路電視亦錄下她說過:「其實我自己都係律師嚟,我哋同你打官司我冇cost(成本),我屋企另外仲有人做大狀。」之後她留下聲稱是助手的電話號碼後便離開。美容院對被告身份起疑,用該電話號碼查到被告的社交網站戶口,再查律師名冊找不到其名字,遂報警處理。

警方調查發現該電話號碼其實屬被告的一名物業管理同事,而被告被捕後,承認有說過自己是律師,但解釋只是想表達會找律師處理事件而已。其代表律師昨求情時亦指被告一時愚蠢犯案,事件中並無得益,且她未曾犯法,望法庭輕判。有關控罪循簡易判決,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裁判官考慮被告初犯,判她罰款六萬元。

案件編號:KTS 492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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