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師行前文員曾因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而留有定罪紀錄,他因有意成為見習律師,遂於前年九月具名去信香港律師會「自爆」有定罪紀錄的事,欲查詢見習律師要否披露案底。惟律師會其後卻發出通告,把他有定罪紀錄一事「唱」通全行。前文員認為自己已「洗底」,質疑律師會此舉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早前在高院聆訊後,法官昨頒下判決書,裁定律師會侵犯該名前文員的私隱,下令撤銷通告。
法官表示,對於從事律師行業或在律師行任職的人士而言,如他們有不誠實罪行的定罪紀錄,他們一生都不能「洗底」。若果他們在行內工作或申請「入行」,律師會是有權公開他們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定罪紀錄。但在本案中,化名Y的申請人當時只是向律師會「查詢」,他可能會另覓其他職業,故Y仍受《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律師會未經授權公開其定罪紀錄,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案件編號:HCAL 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