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更改住址 研需提交證明

【本報訊】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檢討選民登記制度下的罰則及引入提交住址證明的安排,以打擊違法種票情況。當局建議就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刑罰提高至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兩年,同時首階段規定更改登記住址時應出示住址證明,減少被第三者冒認提交選民登記申請的機會。不過,議員對新措施存在憂慮,有議員擔心會打擊登記意欲,亦有議員認為未有完全解決種票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羅淑佩指出,因應社會普遍認為就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會嚴重影響選舉公正性,並確保罰則有足夠阻嚇力,故當局建議提高相關刑罰。至於規定更改登記住址時應出示住址證明,目的是減少被第三者冒認提交選民登記申請的機會。她補充,新措施預計在明年年初至年中推行。

循序推行 免損登記意欲

議員蔣麗芸認為,部分港人居無定所,同時未必可以提供住址證明,擔心新措施會影響市民登記意欲。羅淑佩承認,新建議有機會令新登記者感到麻煩,故當局會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先由更改地址開始,再全面要求選民提供住址證明,當局會透過宣傳讓市民了解選民登記的重要性。

議員林卓廷則認為,措施未有完全解決種票問題,質疑政府仍然大開中門,容許新登記的選民利用漏洞種票。議員楊岳橋就要求選舉事務處增加抽樣檢查的百分比,同時設回條,讓新登記選民回覆以確認地址。選舉事務處去年曾向選民發出四萬七千多封要求核實身份的信件,但只有一萬多人回覆,故有三萬七千多人被取消選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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